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1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詹卉君
程盈傑
被 告 廖祐賢
訴訟代理人 廖晉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147元,及其中29,623元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