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96號
原 告 田啓閔
被 告 張聖宇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其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憑,且依原告起訴狀事實 及理由欄內之事實內容,無從認定本院為侵權行為地法院, 是本院即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