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6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董博瑞
陳三丰
被 告 康家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