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
原 告 上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維
被 告 富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4,0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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