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2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進尚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政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8,8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本件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利率 違約金 427,042元 自111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62%計算。 自111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1,841元 自111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64%計算。 自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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