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周淑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南韓玄彬(本名金泰平)、孫藝珍間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有人告知相對人曾傳言聲請人是瘋子, 為此請求當面解釋,避免造成誤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就相對人回復名譽事件進行調解,因 相對人均為外國人士,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揆諸 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