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盛鴻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 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鄧盛鴻、張翎馨進行調解。然而, 聲請人所述標的法律關係不明;其又記載可請股東張翎馨協 助處理,則張翎馨即非爭議之相對人。本件依其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可認無從調解,核無調解必要,爰依上開規定, 予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