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秩字,112年度,18號
CLEM,112,壢秩,18,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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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壢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移送人 鍾育濬


被移送人 范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3月13日平警分刑字第11200083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鍾育濬范元奎藉端滋擾住戶,各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12年3月2日至4日20時許。(二)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三)行為:被移送人因細故於上揭時、地,以按壓他人住家門 鈴,及以大聲公撥放消防車聲音之方式藉端滋擾住戶。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證人施忠貞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移送機關當場查獲。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 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二、藉 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者。」
四、查被移送人於112年3月2日至4日20時許,連續3日按壓證人 施忠貞住家之門鈴,並以大聲公撥放消防車聲音,已達滋擾 該住戶安寧秩序之程度,且逾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 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核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 藉端滋擾住戶行為,應依該規定論處。被移送人雖辯稱其係 因證人施忠貞之子施長宏欠錢,希望找施長宏還錢等語,然 此尚非於多日按壓住戶門鈴並以大聲公撥放消防車聲之正當 理由,難認其抗辯可採。
五、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 滋擾住戶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 務之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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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