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703號
SJEV,112,重簡,703,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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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03號
原 告 董沛岑

法定代理人 董正良

許雅惠


原告與被告王祐鈞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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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