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6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被 告 陳嗣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