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234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被 告 陳玉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社頭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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