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1360號
SJEV,111,重簡,1360,20230413,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360號
原 告 楊蔡雪絹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
陳懿璿律師
被 告 陳國正

訴訟代理人 梁晶翔

賴德謙
追加被告 葉孟勳

訴訟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重小 字第8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送鑑定有關原告之過失 責任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裁定命本件訴訟 於上開民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 民事事件之鑑定報告業已完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 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