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3631號
SJEV,111,重小,3631,2023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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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晉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其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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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