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221號
FSEV,112,鳳補,221,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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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原告與被告何御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
,9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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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