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14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劉信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英男即致祥石業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4,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