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聲字,112年度,2號
FSEV,112,鳳聲,2,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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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榮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欣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鳳小字第六三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鳳小字第6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0日開庭期日,法院未 明白告知當事人何謂判決?當事人許多法律名詞不明白,故 要聲請錄音檔回去聽清楚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 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系爭事件業於民國112年1月 6日和解成立,聲請人於111年9月20日具狀聲請交付該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應符合上開法定聲請期限。聲請人已敘明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 定,其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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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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