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保險簡字,112年度,1號
FSEV,112,鳳保險簡,1,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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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訴訟代理人 呂坤宗律師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陳馨鵬於民國108年12月2日8時4 5分許,駕駛原吿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大貨車,行經臺 南市○市區○道0號316公里700公尺處北側向路肩,與訴外人 翁志龍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下稱系爭車輛)等車輛發生 連環車禍,原告前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翁志龍賠償新 臺幣(下同)1,984,76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於111年4月1 3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以110年度南簡字第16 0號達成和解,和解內容為翁志龍願於111年7月13日前給付 原告1,100,000元(不包含強制保險)等,翁志龍駕駛之系 爭車輛投保被告之第三人責任險及強制險,原告至今未領得 保險金,爰依保險法第94條第1項(應係第2項)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等語。是以,原告依保險法第94條規定訴請被告給付 保險金,因無專屬管轄之情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關於普通 審判籍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準此,本件應由被告之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公司設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1樓,有被告公司之登記資訊可稽(本院卷第4 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設於高雄市○○區○○路00 號5樓,惟該址僅係被告公司之鳳山通訊處,此有被告公司 網頁之服務據點資料可憑(本院卷第51至53頁),非被告公 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又本院發函請原告說明本院有管 轄權之原因,原告迄未具狀說明,有此函文、本院送達證書 、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存卷可查(本院卷



第57至63)。從而,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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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