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112年度,1號
FSEM,112,鳳秩,1,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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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鳳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彩色美容諮詢(獨資商號,現登記負責人葉瑞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1年12月27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5851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實際負責人王焜山,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甲○○○○○勒令歇業。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王焜山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 獨資商號甲○○○○○(統一編號:00000000號)實際負責人, 竟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 營利之犯意,提供上開場所,容留成年女子黃金妮為與不特 定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每40分鐘收費新臺幣(下同) 1,700元,王焜山從中抽取700元以為營利。適於民國111年8 月23日14時18分許,男客林品盛前往店內消費,由王焜山接 待並介紹消費方式,引領林品盛至該店4樓之包廂內,再安 排服務小姐黃金妮進入該包廂內從事「半套」性交易完畢, 旋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店內執行搜索而當場查 獲,並扣得潤滑液1條、未拆封保險套4個、電梯磁扣1個、 日報表1份等物。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高雄簡易庭以111年度簡字第2862號 ,判處王焜山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項規定,聲請裁處甲○○○○○勒令歇業等語。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 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 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其 立法理由謂:「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 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動輒利用該公司、商業名義犯刑法 上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 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責,卻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



感,必須予以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爰增訂本條規定得 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之處罰,且不受刑法第 76條所定之緩刑效力影響」。
三、經查,案外人葉瑞珉於111年6月11日已將甲○○○○○讓與王焜 山,迄未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甲○○○○○之現登記負責人為 葉瑞珉,實際負責人為王焜山等情,業據王焜山於警詢時坦 承不諱(本院卷第27頁),並有讓渡證書、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5、79頁),自堪 認定。又上開移送意旨所指王焜山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 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3月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簡字第 2862號刑事簡易判決、公務電話紀錄簿資料、高雄市政府警 察鳳山分局刑案呈報單、王焜山、林品盛、黃金妮等人之調 查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 14號搜索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至63頁),是甲○○○○○之實際 負責人王焜山既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仍以甲○○○○○繼續經營,已嚴重影響社會 秩序及民眾觀感,揆諸上開規定,當須予以遏止,以貫徹社 會秩序及民眾觀感之立法目的。從而,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處甲○○○○○勒令歇業。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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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