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抗再字,112年度,1號
KSBA,112,簡抗再,1,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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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簡抗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元章

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代 表 人 張雍制
相 對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簡抗字第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 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準用之。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第2項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 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若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聲請,並 未表明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自難謂已合法表 明再審理由,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83 條準用第27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即應以其聲請為不合法 而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前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後, 向本院提起抗告,由本院以111年度簡抗字第5號裁定(下稱 原確定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聲請人猶有不服,乃對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已由相對人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民國109年5月25日雄執子108年綜 所稅執字第00079542號執行命令在109年6月扣薪完畢,何以 執行名義仍是108年所得稅之110年稅執字第00063505號,聲 請人如何訴願,原確定裁定卻要求聲請人以訴願對抗司法的 執行命令。又聲請人收到109年綜合所得稅繳款書,與去年 如出一轍,只缺少執行命令,同一執行名義已執行完畢,可 以一再重複執行嗎,這才是再審重點等語。




四、經核聲請人前述再審意旨所陳情節,無非係重述其對於相對 人所為課稅處分、執行命令不服之理由,而就原確定裁定以 其未合法復查、訴願以及相當於合法訴願程序之聲明異議程 序,認其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 訟法第273條第1項或第2項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均未具體 指明,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難謂其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聲 請既經以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聲請人其餘實體爭執事項,即 毋須審究,附此敘明。
五、結論:再審之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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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