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6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被 告 王顥樺
法定代理人 王惠弘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顥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495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