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50號
原 告 周旻慧
被 告 翁木端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木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