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414號
KSEV,112,雄補,414,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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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塗啓涵
張嘉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睿希、李妽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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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