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398號
KSEV,112,雄補,398,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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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秉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川甫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9
79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19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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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