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391號
KSEV,112,雄補,391,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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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9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 告 曾文婷




一、原告因清償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文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731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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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