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73號
原 告 盛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山林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