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54號
KSEV,112,雄補,254,202303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向 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塑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核
發111年度司促字第2040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27日送達
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
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4,958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24,45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1/1頁


參考資料
高塑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