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12年度,15號
KSEV,112,雄救,15,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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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許立杰
相 對 人 謝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 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從而,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 應無庸再予審查。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經其提出法扶基金會 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0000000-D-012准予扶助證明書 在卷可參,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觀 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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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