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514號
原 告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被 告 昀采時尚醫美診所
法定代理人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 借款新臺幣(下同)28,000元,有其起訴狀及在卷可稽,又 兩造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合先敘明。而被告籍設高雄市左 營區,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 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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