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43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李秉翰
被 告 單嘉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