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 樓、 9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被 告 曾文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556元,及其中新臺幣96,356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