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79號
原 告 嚴珮珊
訴訟代理人 施大元
被 告 張東楀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呂學佳律師
被 告 國家美術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行宇
被 告 郭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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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崑明
訴訟代理人 伍元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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