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2年度,24號
KSEV,112,雄司補,24,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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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凃秀鳳


代 理 人 王維毅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凃清林陳燕卿凃成燁凃涵馨間所
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
聲請人聲請調解之先位調解聲明為相對人需協同辦理系爭不
動產為兩造與第三人凃秀貞凃秀媖公同共有,聲請人之調
解標的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潛在應有部分之五分之一,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75,071元(計算
式:2,944.56平方公尺×62,657元=184,497,296元(三民區
鼎金段1350地號);10.21平方公尺×86,000元=878,060元(
三民區鼎金段1350-1地號);(184,497,296元+878,060元
)×1/5=37,075,0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扣除聲請
人已繳納之2,000 元,尚應補繳3,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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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