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2257號
KSEV,111,雄簡,2257,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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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257號
原 告 洪李月英
訴訟代理人 洪源盛
被 告 簡睿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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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