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山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秀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盛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
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簡易程序之上訴不合 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 年2 月4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231,444 元, 該裁定已於112 年2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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