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簡字,112年度,26號
MKEV,112,馬簡,26,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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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簡字第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湘芸(原名:藍嘉榕)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
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
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要旨
參照),準此,本件原告代位藍湘芸(原名:藍嘉榕,下稱
藍湘芸)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藍湘芸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藍湘芸就被繼承人藍OO
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19,2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660元,尚應
補繳19,338元。
二、被繼承人藍OO之遺產尚有投資2筆,請一併追加為本件分割
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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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 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 面積 (㎡) 被繼承人藍OO應有部分 原告潛在應有部分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澎湖縣○○○○○段000地號 36,000 29.62 全部 1/4 266,580 2 土地 澎湖縣○○○○○段000地號 27,357 252.46 全部 1/4 1,726,637 3 土地 澎湖縣○○○○○段00000地號 27,357 0.71 全部 1/4 4,856 4 房屋 澎湖縣○○○○○街00號 9,100 29.5 全部 1/4 2,275 5 投資 通盛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 70,617 全部 1/4 17,654 6 投資 長興商號資本額 5,000 全部 1/4 1,250 合 計: 2,01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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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盛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