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德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進成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110年度馬簡字第35號第一審之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光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