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馬交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XUAN THANG(越南籍,中文姓名:陳春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XUAN THANG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竟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仍於飲酒後吐氣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之酒醉情況下,駕駛普通輕型機車 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顯然漠視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為 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自 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任職於混凝土公司及家庭經濟 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 05%以上。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0號
被 告 TRAN XUAN THANG(中文姓名:陳春勝) 35歲(民國76【西元1987】年7月26 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澎湖縣馬 公市○○里○○○0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XUAN THANG(中文姓名:陳春勝)於民國112年1月7日 19時許,在澎湖縣馬公市○○里某處工作飲用2瓶啤酒後,應 知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仍於同日22時39分許,自上開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43分許,行駛至澎湖 縣○○市○○里000號前道路時,旋因車燈損壞未亮,經警攔查 ,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顯有酒駕,遂於同日23時1分許,對T RAN XUAN THANG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後之酒 精濃度值為0.35MG/L,已逾法定標準值0.25毫克以上,而悉 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TRAN XUAN THANG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㈡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刑案現場平面圖各1張、車籍查詢資料2張、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張及 刑案現場照片5張在卷可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可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 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佑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 文 雄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