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建簡字,111年度,3號
KMEV,111,城建簡,3,2023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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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建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翁錦鳳榮富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
城建簡字第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部份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上訴人僅繳納1,660元,尚
欠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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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