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52號
原 告 羅士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孟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