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134號
FYEV,112,豐補,134,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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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34號
原 告 詹政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明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48號),惟被告綠明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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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