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2年度,130號
FYEV,112,豐補,130,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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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劉堃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品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72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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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