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97號
原 告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被 告 壯觀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依 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相對人即被告 並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因前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亦 無依法應經強制調解事由存在,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 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及訴外人即原告之啟翔輕金屬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翔公司)間成立鋁材供貨專案,原 告及啟翔公司依被告之鋁材需求而出具報價單供被告確認後 ,原告始依報價單之約定,將鋁材進行塗裝加工程序並出貨 予被告,而報價單之說明事項即約定:「本報價單未盡事宜 ,以雙方協議或合約為準,如有爭議以桃園地方法院裁決」 等語,而本件請求給付貨款係依據歷次報價單為依據進行出 貨等程序,應依前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由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等語,原告並提出報價單為證,請求將本件移由桃園地方法 院審理。被告對於原告請求移轉管轄乙事,並未於期限內表 示意見。準此,本件爰依原告之聲請為移轉管轄之裁定。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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