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翔葦即找餐店Brunch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