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12年度虎簡字第37號原 告 蘇宏德 被 告 潘宇將 訴訟代理人 潘黃秀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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