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11年度,258號
HUEV,111,虎簡,258,2023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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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258號
原 告 余育嘉即余明雄之繼承人

余育德余明雄之繼承人

余石玉
李海如

李信德
李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被 告 林厚郎

林國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偉即林國助之繼承人


被 告 郭萬春

郭春雄

郭國平

郭賜郎

郭文章


劉張麗嬌

劉金和

林美素

劉振昌劉福義之繼承人


林義興

張林螺珠

劉林美玉

劉夜顏

劉發財


郭隻岳

郭振專

郭和昌

林清華即林金以之繼承人


劉振昆林耀蘭之繼承人


劉紫葒即林耀蘭之繼承人



湯明珠林義松之繼承人


林仕勲即林義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振昆劉紫葒應就如附表一至五權利人編號13所示被繼承人林耀蘭所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湯明珠林仕勲應就如附表一至五權利人編號15所示被繼承



林義松所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原訴請被告林耀蘭林義松就附表一至五所 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惟被告林耀蘭林義松於起 訴前已死亡,因欠缺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 4日裁定駁回該部分訴訟,嗣原告查明被告林耀蘭之繼承人 為劉振昆劉紫葒,及被告林義松之繼承人為湯明珠林仕 勲,乃於112年1月31日以民事追加被告起訴狀追加劉振昆劉紫葒、湯明珠林仕勲為被告,並追加聲明請求其等應將 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見本案卷二 第115至146頁),此部分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 又原告於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第1、2項訴之聲明 「被告劉振昆劉紫葒應就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被繼承人林耀 蘭所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及「被告湯明珠林仕勲應就 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被繼承人林義松所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原第1項訴之明聲則改列第3項訴之聲明,此部分追加之 訴並不甚礙於被告劉振昆劉紫葒、湯明珠林仕勲之防禦 及訴訟之終結,依上開規定,均應予准許。
二、被告林厚郎林國金、林志偉、郭萬春郭國平郭賜郎郭文章劉張麗嬌劉金和林美素劉振昌林義興、張 林螺珠、劉林美玉劉夜顏劉發財郭隻岳郭振專、郭 和昌、林清華劉振昆劉紫葒、湯明珠林仕勲等經合法 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余明雄及原告余石玉李信德、李海 如、李英等五人前為雲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分別共有人(原應有部分分別為8/96、6/ 96、1/72、1/72、1/72),嗣經本院101年度虎簡字第79號 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系爭土地為裁判分割,判決分 割後所剩餘之系爭土地即分割後之同小段259地號土地(下 稱分割後系爭土地),原共有人仍依原先應有部分維持共有 關係,並由余明雄取得系爭土地分割後之同小段259-21、25 9-23地號土地(下分稱系爭259-21、259-23土地);原告余 石玉取得系爭土地分割後之同小段259-22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259-22);原告李信德、李英、李海如取得系爭土地分割 後之同小段259-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59-1土地),並按應 有部分各3分之1比例維持共有關係,及判決余明雄(已歿, 由原告余育嘉、余育德繼承)及原告余石玉李信德、李海 如、李英等五人應給付補償金予部分共有人即被告林厚郎林國金、訴外人林國助(已歿,由被告林志偉繼承)、被告 郭萬春郭春雄郭國平郭賜郎郭文章劉張麗嬌、劉 金和、林美素、訴外人劉福義(已歿,由被告劉振昌繼承) 、林耀蘭(已歿,由被告劉振昆劉紫葒繼承)、被告林義 興、訴外人林義松(已歿,由被告湯明珠林仕勲繼承)、 被告張林螺珠劉林美玉劉夜顏劉發財郭隻岳、郭振 專、郭和昌、訴外人林金以(已歿,由被告林清華繼承)等 23人(應給付各共有人之補償金額詳參系爭判決附表二), 並就原告等所分得之上開土地有設定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法 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法定抵押權)在案。又余明雄已於111 年7月30日死亡,並由原告余育嘉單獨繼承分割後系爭土地 之應有部分8/96、系爭259-21土地全部,由原告余育嘉、余 育德共同繼承系爭259-23土地之應有部分各1/2;系爭土地 之原共有人林金以、林國助劉福義均已死亡,分別由其等 繼承人即被告林清華於108年7月26日、被告林志偉於110年7 月6日、被告劉振昌於111年10月19日,以分割繼承之原因, 各自取得林金以、林國助劉福義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及 對原告等所有之土地有補償金權利之系爭法定抵押權;另系 爭土地之原共有人林耀蘭於111年1月17日死亡,並由被告劉 振昆、劉紫葒所繼承;原共有人林義松於111年6月8日死亡 ,並由被告湯明珠林仕勲所繼承。嗣原告等為履行系爭判 決之金錢補償義務,已於111年7月1日陸續寄發存證信函予 前開應受補償人,通知其等提供匯款帳號,以利原告等撥入 補償金額,並依系爭判決附表二所載之補償金額如實給付予 應受補償人,其中就原共有人劉福義部分為補償時,因當時 劉福義部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以當時之全體繼承人即訴 外人龎月照、劉芷樺劉錦慧劉純每及被告劉振昌按應繼 分比例為補償,再就遲延受領之應受補償人即被告張林螺珠 亦已依法向管轄法院辦妥提存完畢,即因故未能受領之應受 補償人債權,亦已因原告等將補償金額依法提存而清償完畢 ,即系爭法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已因原告等清償而消滅 ,被告等自應負塗銷系爭法定抵押權設定之義務。又被告劉 振昆、劉紫葒就林耀蘭所遺系爭法定抵押權尚未辦理繼承登 記,被告湯明珠林仕勲就林義松所遺系爭法定抵押權亦尚 未辦理繼承登記,其等則應於辦理系爭法定抵押權登記後,



再塗銷系爭法定抵押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聲明 。
四、被告方面:
㈠被告郭萬春郭春雄郭國平劉夜顏均到庭陳稱:同意原 告之請求等語。
 ㈡被告林厚郎林國金、林志偉、郭賜郎郭文章劉張麗嬌劉金和林美素劉振昌林義興張林螺珠劉林美玉劉發財郭隻岳郭振專郭和昌林清華劉振昆、劉 紫葒、湯明珠林仕勲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割後系爭土地 (所有權人余明雄余石玉李海如、李英、李信德、余育 嘉部分)、系爭259-1、259-21、259-22、259-23土地之登 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判決、余明雄之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余明雄)、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戶名:林厚郎郭萬春郭春雄、郭 國平、郭賜郎劉金和劉振昌劉純每劉錦慧、龎月照 、林耀蘭劉夜顏劉發財郭隻岳郭和昌林清華)  、存款人收執聯(戶名:林國金、林志偉、劉張麗嬌、林美 素、劉芷樺林義興林義松劉林美玉郭振專)、郵政 現金袋(被告郭文章)及其寄件執據、現金袋郵寄送達紀錄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劉福義之繼承系統表、本院 111年度存字第2157~2161號提存書(受取權張林螺珠)、 林耀蘭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林義興之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分割後系爭土地之登記 第二類謄本(原告余石玉部分)等為憑(見本案卷一第47至 123頁、第157至430頁、第559至738頁、第749頁、卷二第25 至42頁、第147至414頁、第433至440頁),並有劉福義、林 耀蘭、林義松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 查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林耀蘭、林義 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336號公告等在 卷可參(見本案卷一第485至486頁、卷二第45至53頁),而 被告郭萬春郭春雄郭國平劉夜顏等到庭並不爭執,其 他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



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 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 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 存之,民法第234條、第307條、第3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 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 ,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759條、第76 7條第1項中段亦分別有明定。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將來得以 受償而設定,乃從屬於主權利即債權之從權利,如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因清償、提存、免除、混同或時效等原因而全部 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是為抵押權消滅上之從屬性, 抵押人自得請求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經查,本件原告等 人已依系爭判決及系爭法定抵押權對被告林厚郎林國金、 林志偉、郭萬春郭春雄郭國平郭賜郎郭文章、劉張 麗嬌劉金和林美素林義興劉林美玉劉夜顏、劉發 財、郭隻岳郭振專郭和昌林清華、被繼承人林耀蘭林義松及被繼承人劉福義之繼承人劉振昌劉純每劉芷樺劉錦慧、龎月照等人清償完畢,並向本院對被告張林螺珠 辦理提存,亦生清償之效力,已如上述,則系爭法定抵押權 即因其所擔保之債權消滅而隨之消滅。又系爭法定抵押權既 已消滅,則原告所有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分割後系爭土地、系 爭259-1、259-21、259-22、259-23土地上現仍存在系爭法 定抵押權之登記,顯然已經對於原告等人所有該等土地所有 權之完整性有所妨害,則原告依繼承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76 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劉振昆劉紫葒就被繼承人林 耀蘭所遺系爭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及被告湯明珠林仕 勲就被繼承人林義松所遺系爭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 與其他被告共同塗銷系爭法定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於法自屬 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繼承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 定,請求被告劉振昆劉紫葒應就如附表一至五權利人編號 13所示被繼承人林耀蘭所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及被告湯 明珠、林仕勲應就如附表一至五權利人編號15所示被繼承人 林義松所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及全部被告應將如附表一 至五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七、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



人已為意思表示,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所明定,此類 判決必待確定後始生擬制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之效力,於判 決確定前,尚無由宣告假執行。本件雖是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然原告請求被告劉振昆劉紫葒、湯明珠林仕勲辦理系爭法定抵押權之繼承登記及請求被告塗銷系 爭法定抵押權登記,均係請求判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 依上所述,本件尚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餘地,併予敘明。
八、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及追加起訴狀之聲明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爰依原告之聲明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附表一:原告余育嘉即余明雄之繼承人、余育德余明雄之繼承人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內容 編號 權利人 債權額比例 1 雲林縣○○鎮○○○段○○○○段000地號 96分之8 1.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及收件年期、字號: ①103年10月21日103年螺資地字第040751號 ②108年7月26日108年螺資地字第035061號 ③110年7月6日110年螺資地字第031401號 ④111年10月19日111年螺資地字第048230號 3.權利人:如本表權利人欄位 4.債權額比例:如本表債權額比例欄位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75,887元 6.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2年12月1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虎簡字第79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7.清償日期:無 8.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余明雄(1分之1)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設定權利範圍:如本表設定權利範圍欄位 11.設定義務人:余明雄 12.共同擔保地號:三塊厝段三塊厝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 林厚郎 175887分之4179 2 林國金 175887分之3906 3 林志偉 175887分之3906 4 郭萬春 175887分之2130 5 郭春雄 175887分之2130 6 郭國平 175887分之2130 7 郭賜郎 175887分之2130 2 雲林縣○○鎮○○○段○○○○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8 郭文章 175887分之2130 9 劉張麗嬌 175887分之10876 10 劉金和 175887分之10876 11 林美素 175887分之7575 12 劉振昌 175887分之7575 13 林耀蘭(繼承人為劉振昆劉紫葒) 175887分之7575 14 林義興 175887分之9985 15 林義松(繼承人為湯明珠林仕勲) 175887分之9984 3 雲林縣○○鎮○○○段○○○○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16 張林螺珠 175887分之9983 17 劉林美玉 175887分之3226 18 劉夜顏 175887分之1369 19 劉發財 175887分之1369 20 郭隻岳 175887分之17237 21 郭振專 175887分之22435 22 郭和昌 175887分之22435 23 林清華 175887分之10746
附表二:原告余石玉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內容 編號 權利人 債權額比例 1 雲林縣○○鎮○○○段○○○○段000地號 96分之6 1.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及收件年期、字號: ①103年10月20日103年螺資地字第040770號 ②108年7月26日108年螺資地字第035061號 ③110年7月6日110年螺資地字第031401號 ④111年10月19日111年螺資地字第048230號 3.權利人:如本表權利人欄位 4.債權額比例:如本表債權額比例欄位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98,619元 6.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2年12月1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虎簡字第79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7.清償日期:無 8.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余石玉(1分之1)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設定權利範圍:如本表設定權利範圍欄位 11.設定義務人:余石玉 12.共同擔保地號:三塊厝段三塊厝小段0000-0000、0000-0000 1 林厚郎 198619分之4719 2 林國金 198619分之4411 3 林志偉 198619分之4411 4 郭萬春 198619分之2406 5 郭春雄 198619分之2405 6 郭國平 198619分之2405 7 郭賜郎 198619分之2405 8 郭文章 198619分之2405 9 劉張麗嬌 198619分之12280 10 劉金和 198619分之12281 11 林美素 198619分之8554 2 雲林縣○○鎮○○○段○○○○段000000地號 1分之1 12 劉振昌 198619分之8554 13 林耀蘭(繼承人為劉振昆劉紫葒) 198619分之8553 14 林義興 198619分之11274 15 林義松(繼承人為湯明珠林仕勲) 198619分之11275 16 張林螺珠 198619分之11275 17 劉林美玉 198619分之3643 18 劉夜顏 198619分之1546 19 劉發財 198619分之1547 20 郭隻岳 198619分之19464 21 郭振專 198619分之25336 22 郭和昌 198619分之25335 23 林清華 198619分之12135
附表三:原告李信德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內容 編號 權利人 債權額比例 1 雲林縣○○鎮○○○段○○○○段000地號 72分之1 1.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及收件年期、字號: ①103年10月17日103年螺資地字第040730號 ②108年7月26日108年螺資地字第035061號 ③110年7月6日110年螺資地字第031401號 ④111年10月19日111年螺資地字第048230號 3.權利人:如本表權利人欄位 4.債權額比例:如本表債權額比例欄位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4,569元 6.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2年12月1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虎簡字第79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7.清償日期:無 8.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信德(1分之1)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設定權利範圍:如本表設定權利範圍欄位 11.設定義務人:李信德 12.共同擔保地號:三塊厝段三塊厝小段0000-0000、0000-0000 1 林厚郎 14569分之346 2 林國金 14569分之324 3 林志偉 14569分之324 4 郭萬春 14569分之176 5 郭春雄 14569分之177 6 郭國平 14569分之177 7 郭賜郎 14569分之177 8 郭文章 14569分之177 9 劉張麗嬌 14569分之901 10 劉金和 14569分之901 11 林美素 14569分之627 2 雲林縣○○鎮○○○段○○○○段00000地號 3分之1 12 劉振昌 14569分之627 13 林耀蘭(繼承人為劉振昆劉紫葒) 14569分之627 14 林義興 14569分之827 15 林義松(繼承人為湯明珠林仕勲) 14569分之827 16 張林螺珠 14569分之827 17 劉林美玉 14569分之267 18 劉夜顏 14569分之113 19 劉發財 14569分之113 20 郭隻岳 14569分之1428 21 郭振專 14569分之1858 22 郭和昌 14569分之1858 23 林清華 14569分之890
附表四:原告李海如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內容 編號 權利人 債權額比例 1 雲林縣○○鎮○○○段○○○○段000地號 72分之1 1.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及收件年期、字號: ①103年10月16日103年螺資地字第040710號 ②108年7月26日108年螺資地字第035061號 ③110年7月6日110年螺資地字第031401號 ④111年10月19日111年螺資地字第048230號 3.權利人:如本表權利人欄位 4.債權額比例:如本表債權額比例欄位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4,568元 6.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2年12月1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虎簡字第79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7.清償日期:無 8.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海如(1分之1)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設定權利範圍:如本表設定權利範圍欄位 11.設定義務人:李海如 12.共同擔保地號:三塊厝段三塊厝小段0000-0000、0000-0000 1 林厚郎 14568分之346 2 林國金 14568分之324 3 林志偉 14568分之324 4 郭萬春 14568分之177 5 郭春雄 14568分之177 6 郭國平 14568分之177 7 郭賜郎 14568分之176 8 郭文章 14568分之176 9 劉張麗嬌 14568分之901 10 劉金和 14568分之901 11 林美素 14568分之627 2 雲林縣○○鎮○○○段○○○○段00000地號 3分之1 12 劉振昌 14568分之627 13 林耀蘭(繼承人為劉振昆劉紫葒) 14568分之627 14 林義興 14568分之827 15 林義松(繼承人為湯明珠林仕勲) 14568分之827 16 張林螺珠 14568分之827 17 劉林美玉 14568分之267 18 劉夜顏 14568分之113 19 劉發財 14568分之113 20 郭隻岳 14568分之1427 21 郭振專 14568分之1858 22 郭和昌 14568分之1858 23 林清華 14568分之891
附表五:原告李英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內容 編號 權利人 債權額比例 1 雲林縣○○鎮○○○段○○○○段000地號 72分之1 1.權利種類:法定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及收件年期、字號: ①103年10月16日103年螺資地字第040720號 ②108年7月26日108年螺資地字第035061號 ③110年7月6日110年螺資地字第031401號 ④111年10月19日111年螺資地字第048230號 3.權利人:如本表權利人欄位 4.債權額比例:如本表債權額比例欄位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4,569元 6.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2年12月18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虎簡字第79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7.清償日期:無 8.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英(1分之1) 9.權利標的:所有權 10.設定權利範圍:如本表設定權利範圍欄位 11.設定義務人:李英 12.共同擔保地號:三塊厝段三塊厝小段0000-0000、0000-0000 1 林厚郎 14569分之346 2 林國金 14569分之324 3 林志偉 14569分之324 4 郭萬春 14569分之176 5 郭春雄 14569分之177 6 郭國平 14569分之177 7 郭賜郎 14569分之177 8 郭文章 14569分之177 9 劉張麗嬌 14569分之901 10 劉金和 14569分之901 11 林美素 14569分之627 2 雲林縣○○鎮○○○段○○○○段00000地號 3分之1 12 劉振昌 14569分之627 13 林耀蘭(繼承人為劉振昆劉紫葒) 14569分之627 14 林義興 14569分之827 15 林義松(繼承人為湯明珠林仕勲) 14569分之827 16 張林螺珠 14569分之827 17 劉林美玉 14569分之267 18 劉夜顏 14569分之113 19 劉發財 14569分之113 20 郭隻岳 14569分之1428 21 郭振專 14569分之1858 22 郭和昌 14569分之1858 23 林清華 14569分之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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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