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救字,112年度,6號
HLEV,112,花救,6,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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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周星宇
劉亞斐
周駿哲
孟勤
共同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花蓮縣鳥踏石愛鄰關懷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霆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案號 :本院112年度司補字第18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 勝訴之望等節,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 准予扶助證書等以為釋明,且有本院所調取之本案卷宗可佐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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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