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小字,112年度,7號
HLEV,112,玉小,7,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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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玉小字第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潘紫羚即潘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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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