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玉小字第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潘紫羚即潘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