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2號
KSDV,112,重訴,22,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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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玲琦
被 告 瑩慶光電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區○○街0 ○0號
兼法定代理人 彭昭榮
居高雄市○鎮區○○○○區○○街0 ○0號
被 告 彭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貳萬參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貳萬參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瑩慶光電有限公司(下稱瑩慶公司)於民國 109年4月21日、110年1月5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邀同 被告彭昭榮、彭昭雄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於總額度新臺幣( 下同)4,000萬元範圍內授信往來,與瑩慶公司負連帶清償 責任,嗣瑩慶公司自109年4月23日至110年10月29日間向原 告借款21筆金額共計3,630萬元,並約定倘遲延繳納,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暨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瑩慶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附表編 號第11至17號借款已於111年12月31日到期,屢經催討,均 未獲置理,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共積欠本金31,523 ,2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彭昭榮、彭昭 雄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就上開借款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1,523,20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原告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則以:其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惟目前無



資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 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 義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 、放款帳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1 04、109-115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6-157 頁),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 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3,333,328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666,664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64%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950,000元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266,665元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64%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4,983,333元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666,664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64%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237,500元 自111年1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316,665元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64%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1,245,833元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1,800,000元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5%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3,440,000元 自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5% 自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3,560,000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5%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 450,000元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5%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4 860,000元 自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5% 自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5 890,000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005%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6 2,440,000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7 610,000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85%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8 1,237,048元 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1% 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9 27,538元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1%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0 11,802元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1% 自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1 530,160元 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451% 自11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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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瑩慶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