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62號
KSDV,112,補,362,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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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生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張祐誠律師
原告與被告正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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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品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