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覃玉嫻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兼送達代收
人 蘇端雅律師
原告與被告蔡肇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